湘水办函〔2020〕34号
各市州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工期和计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水利水电工程需开工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导致的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仪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工资,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并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用工短缺、人工工资变化幅度较大以及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人工工资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人工费、材料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如需赶工,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