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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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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21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4日14:22:39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的整改要求,推动招投标活动阳光透明,强化社会监督,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示基本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情况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二、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依法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外,还应当公开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情况:1.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如有),招标人和中标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2.合同单位、合同签订人及其委托人全称、合同签署时间;3.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4.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竣工验收情况:需要竣工验收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无需竣工验收的,提供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履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三)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情况:1.合同变更的,应参照合同订立情况的公开内容,公布变更后合同的有关情况;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应公布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有关情况;2.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四)行政处罚决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投诉处理决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三、信息公示的发布媒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增设“合同订立及变更”专栏,用于发布合同订立、竣工验收、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情况;增设“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专栏,用于发布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决定。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除在指定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示的发布职责。招标人应当在自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订立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或合同执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竣工验收或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情况处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有关情况。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发布流程及相关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行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对未按要求进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信息公示的,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等相关规定,认定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