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水发〔2019〕15号
各市州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20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和涉水工程专题报告编制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
市场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及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评价包括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除项目法人以外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12月底前完成并公告。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汇总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负责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企业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机构承担。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由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法人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需按时申报项目法人信用评价;负责企业信用评价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稽察等建设管理工作中可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进行扣分,并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
第五条 项目法人信用评价采用总体计分评价方式,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标准执行。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分项计分、总体评价方式,包括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各项计分及总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设定基准分30分,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标准执行。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本办法所附标准执行。
(三)标后履约评价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本办法所附标准执行。
企业信用评价总分=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得分+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40%+标后履约评价得分×30%。
第六条 项目法人信用评价应由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所附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
企业信用评价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人员和设备材料;
(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三)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四)评价年度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评价年度内在湖南省境内参建与评价类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对应完整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额、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开竣工时间、项目验收情况、设计报告评审情况等;
(六)评价年度在湖南省境内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七)评价年度在湖南省境内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
在我省从业的市场主体单位应主动申报进行信用评价,及时更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期限:
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期限为企业进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之日起至退出之日止。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第八条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B、C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级:80分≤X<90分,信用好;
A-级: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级:X<60分,信用差。
首次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未申请信用评价以及连续两年无在建项目的市场主体单位信用等级默认为B级。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信用评价得分按相应方法计算:
(一)凡首次申请企业信用评价,但评价时尚不具备按本办法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条件的市场主体,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得分均按该项总分值的75%计算,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二)凡按本办法进行过评价,但当年度无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得分按该企业上年度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后履约评价得分计算,综合能力及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三)同一单位在本省内有多个在建水利工程的,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标后履约评价得分按多个在建水利工程得分后的平均分数计算。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中发现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按本办法所附标准进行扣分。存在以下失信行为的,相应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及标后履约评价得0分。
(一)申报单位未按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项目清单或有在建项目故意不申报的、隐瞒不报的;
(二)因申报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履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给防汛抗旱或发挥工程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处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四)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不按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项目法人、验收主持单位等检验认定修复质量不合格的;
(五)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编制的水利相关专题报告连续两次未通过审查批复的。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被列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处于有效期的,其信用等级一律降为C级。市场主体被公告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告有效期内其信用等级降一级。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恢复原信用等级。上年度末信用等级为C级的,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不超过B级。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单位信用档案,由省水利厅在其门户网站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情况与信用等级不符的,将实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项目法人信用评价结果可抄送组建项目法人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并作为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信用评价主体应制订评价审核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评价,并将信用评价资料存档备查。
各信用评价主体、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