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发布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系列定额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计算标准相同。
现行计算标准系指《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计算标准。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基价表
材料名称 | 单位 | 价格(元) | 材料名称 | 单位 | 价格(元) |
钢筋、钢材 | t | 2560 | 汽 油 | t | 3075 |
水 泥 | t | 255 | 柴 油 | t | 2990 |
粉煤灰 | t | 170 | 炸药 | t | 5150 |
砂石料(外购) | m3 | 70 | 商品混凝土 | m3 | 200 |
块石、条石、 料石(外购) | m3 | 70 |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不计取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为70元/m3。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0元/m3。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3.间接费
按表2标准调整。
表2 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间 接 费 费 率(%) | |
枢纽工程 | 其他水利工程 | |||
一 | 建筑工程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费 | 9.0 | 4.0~5.0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费 | 13.0 | 6.0~8.0 |
3 | 砌石工程 | 直接费 | 13.5 | 7.0~9.0 |
4 | 混凝土浇筑工程 | 直接费 | 10.0 | 7.0~8.5 |
5 | 模板工程 | 直接费 | 8.3 | 6.0~7.0 |
6 | 钢筋制安工程 | 直接费 | 5.0 | 4.0 .0 |
7 |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 直接费 | 11.0 | 8.25~9.25 |
8 | 疏浚工程 | 直接费 | 6.25 | 6.25~7.25 |
9 | 其他工程 | 直接费 | 10.5 | 7.25 |
二 |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78.0 | 70.0 |
4.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5.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11%。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概(估)算编制
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过渡阶段采用含税价格编制概(估)算文件时,项目审批前应按本办法调整概(估)算成果,其中材料价格可以采用将含税价格除以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材料原价
(1)主要材料除以1.17调整系数,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钢材、柴油、汽油、炸药、木材、引水管道、安装工程的电缆、轨道、母线等未计价材料以及其他占工程投资比例高的材料(指止水、土工膜、土工布、金属网箱等)。
(2)其他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
2.运杂费
按原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除以1.07调整系数,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预)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批复和未招标的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执行本办法。